我机构合肥证书制作将予以登记
下列不动产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灭失),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依申请人申请,声明做废。下列不动产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地盘利用权朋分让渡证丢失,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依申请人申请,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的,经初步核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合肥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合肥证件制作,现予通知。若有,请自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不动产权证查询网站。过期无人提出或者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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