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证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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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下列不动产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灭失)合肥证件制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依申请人申请,声明做废合肥证书制作。依申请人申请,声明做废。下列申请人因承继(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核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若有,请自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过期无人提出或者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