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证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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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质证

  3、当事人姑且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如当事人未正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证人出庭做证,但正在庭审时姑且提出要求证人出庭做证的,一般不该对应,我认为能够参照《》第34条第2款的,收罗对方当事人的看法,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将其同意的看法记入,然后答应该证人出庭做证;对方当事人分歧意的,则不该对应该证人出庭做证。但若是该证人的证言可能是认定案件现实的环节的合肥证件制作,能够按照《》第41条、第43条的视为新的,答应该证人出庭做证,同时留意向对方当事人释由,并应包管对方当事人的质证。

  正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景象,最高《关于平易近事诉讼的若干》对比做了较全面、细致的。下面仅对实践中证人出庭做证问题谈一点本人的认识。

  1、由谁通知证人出庭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正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只提交证人名单,而我们有些往往忽略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如许的法式要求,所以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应正在举证刻日届满十日前提出,二是提出的申请应是书面的,也不只仅是只列证人名单,三是法院对该申请予以答应的,应以出庭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按时到庭。